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676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笔之库精品文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学府路一段24号。
经营者:王誉杰。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笔之库精品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笔之库精品文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