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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29刑初500号
案件名称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29刑初50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2019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5月15日经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玉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丽,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9]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健、张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2月16日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5日恢复法庭审理。

2020年4月13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5月26日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自陈某、赵某等人处购买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并向田某某销售价值350余万元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

被告人田某某将自唐某某处购买的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向张某、孙某、李某1、任某等人销售,销售价值60余万元。

2019年3月7日,玉田县公安局民警在田某某位于玉田县美艺佳珍珠棉厂内租赁的仓库内,当场查获被告人唐某某销售给田某某的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696箱,飘柔牌洗发露678箱。

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被查扣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计算,被查扣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出厂参考价为689933.7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其辩称,犯罪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他实际销售给田某某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概价值四、五十万元,不会超过一百万元。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李丽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对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数额为350万元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认定田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飘柔洗发露的金额为60余万元(实际为433653元),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飘柔洗发露的价值689933.70元,田某某的销售金额加上被查扣商品的价值应为唐某某销售给田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而非指控的350万元。

2、公诉机关认定唐某某销售给田某某的假冒洗发露系从李某2处购买,而唐某某给李某2转款共计125万元。

3、唐某某销售给田某某的还包括蓝月亮洗衣液等正规产品,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二、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

2、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并向田某某销售。

被告人田某某将自唐某某处购买的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向张某、孙某、李某1、任某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15759元。

2019年3月7日,玉田县公安局在田某某位于玉田县美艺佳珍珠棉厂内租赁的仓库内,当场查获被告人唐某某销售给田某某的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696箱,飘柔牌洗发露678箱。

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被查扣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计算,被查扣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进货价值为279560元。

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唐某某供述;

同案犯唐某1供述;

田某某、李某2、张某、任某、李某1、孙某供述;

证人周某、崔某、葛某、魏某、刘某、韩某、杨某、陈某、缪某证言;

辨认笔录;

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到案经过;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证明、鉴别报告书;

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销售出库单;

本院(2019)冀0229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自陈某、赵某等人处购买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并向田某某销售价值350余万元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

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其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系从陈某1处购买,蓝月亮洗衣液系从赵某处购买,李某2亦供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是陈某1生产的,故被告人唐某某销售给田某某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的生产者无法认定;

关于被告人唐某某销售给田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的价值。

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销售给田某某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和蓝月亮牌洗衣液大概有100多万元,其当庭辩解假冒注册商标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实际价值为四、五十万元,包括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内不会超过100万元。

田某某亦供述其从唐某某处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大概200万元左右(包括未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清扬洗发露),虽然双方转账记录达数百万元,但因双方还存在其他未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品的买卖,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销售给田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的实际金额。

根据田某某的销售记录,田某某销售给张某、孙某、李某1、任某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的金额为41575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的进货价值为279560元,应根据以上查证的事实确定被告人唐某某销售给田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的金额;

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销售利润率在10%至15%左右(与事实基本相符),当庭亦认可按照10%的利润率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综合以上证据,认定其犯法所得为人民币6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田某某销售价值350余万元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证据不足,应以可查证的数额为准。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

)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二、对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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