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7知民初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建设街珍珍日化经营部,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建设街新建名都**/div>经营者:汪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建设街珍珍日化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