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293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7N。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辉、王彦博,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惠州市惠城区喜荣泰货食品商行,住所地:惠州市*******海伦堡花园第4-6栋1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MA4Y41Q21H。
经营者:陈某1。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2。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鹏、刘培根,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惠州市惠城区喜荣泰货食品商行、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