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9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婷,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告:湘阴县美宜佳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旺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PPD8K31。
经营者:林立园。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美宜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