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12号原告:深圳维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彭振展,男,1985年2月22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深圳维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彭振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2020年5月18日,原告深圳维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维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维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维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