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2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玛特购物广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卜奎大街与龙华路交口新玛特超市。
负责人:徐敏,该广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玛特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