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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9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要塞风尚茶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81民初14459号
案件名称14459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要塞风尚茶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要塞风尚茶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81民初14459号原告: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5层1单元623。

法定代表人:赵韵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诚,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萍,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要塞风尚茶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永安二村42幢503室。

经营者:高金福,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丹,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和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要塞风尚茶品店(以下简称风尚茶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倍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诚、田振萍,被告风尚茶品店的经营者高金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倍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风尚茶品店:1、立即停止侵犯倍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淘宝店铺(店铺名称“佰茶集”)的商品名称、宝贝详情、产品图片、产品描述等上面使用“碧萝芷”商标,立即删除淘宝店铺上所有含有倍和公司商标的文字和图片;

2、赔偿倍和公司合理支出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861元;

3、在其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24小时,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因要塞风尚店已停止侵权,故倍和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倍和公司系第1203045号“碧萝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碧萝芷品牌及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广泛销售,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风尚茶品店未经原告同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碧萝芷”文字作为商标标识,严重损害倍和公司合法在先权利,淡化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给倍和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明显侵犯了倍和公司商标专用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规定,风尚茶品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风尚茶品店辩称:一、涉案商品系从VivaNaturalsInc.合法取得、合法销售,风尚茶品店能够说明产品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百度翻译、有道词典均将“PYCNOGENOL”翻译为“碧萝芷”,“碧萝芷”为行业类目及产品原料,涉案淘宝店铺页面是由VivaNaturalsInc.制作,风尚茶品店主观上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涉案商品没有销售量,倍和公司所诉赔偿损失额没有合理依据,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过高;

四、倍和公司要求风尚茶品店在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24小时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一、商标注册及知名度情况1998年8月28日,北京信和德营养制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03045号“碧萝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片剂,有效期至2008年8月27日。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

2015年8月7日,该商标转让给倍和公司。

经过使用与宣传,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被控侵权行为情况2019年7月9日,倍和公司委托王彬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以下简称方圆公证处)申请对网购相关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公证,公证员李某工作人员高杜忆阳监督王彬现场操作该公证处联网计算机进行网购操作。

王彬打开浏览器登录淘宝网,输入“碧萝芷”,搜索点击“VivaNaturals美国进口碧萝芷法国松树皮胶囊60粒抗衰老逆转肌龄”链接进入名称为“佰茶集”的淘宝网店,在该店铺购买了标有“PYCNOGENOL®”标识的商品一瓶,王彬使用系统“PrintScreen”键屏幕截图功能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所有画面进行屏幕截图,上述截屏图片暂存于该公证处计算机。

2019年7月11日,方圆公证处签收1个由中通快递投递的包裹,李某高杜忆阳检查了包裹外包装,确认包装完好,该包裹由该公证处暂为保管。

王彬于2019年7月19日再次来到公证处,确认上述快递包裹为其在方圆公证处网购所得。

王彬在李某高杜忆阳的监督下,拆开快递包装,并对其所含物品使用该公证处相机拍照,拍照前公证员确认相机中不存在影响拍照的文件和设置。

拍照完成后,公证员将上述快递包裹密封。

王彬首先对上述密封情况拍摄了照片,然后公证员将密封证物交给王彬保存。

上述保全证据工作结束后,公证员将生成的全部截屏图片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插入到word文档中并依次编页码,然后将该文档直接打印,得到打印件27页。

公证员再将拍摄的全部照片打印。

2019年8月1日,方圆公证处出具(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28号公证书,兹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的27页截屏打印件内容与保存于公证处的保全证据过程中取得的全部截屏图片内容相符。

公证书所附的10张照片内容与保全证据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拆封,涉案公证封存物品为标有“PYCNOGENOL®”标识的胶囊一瓶,产品上没有中文标识。

根据公证书后所附截屏打印件显示,风尚茶品店开设的名为“佰茶集”的淘宝店铺将产品名称描述为“VivaNaturals美国进口碧萝芷法国松树皮胶囊60粒抗衰老逆转肌龄”;

宝贝详情显示“配料表”及“系列”均为碧萝芷;

产品宣传图片突出标注“碧萝芷”字样;

产品说明、产品功能、产品优势介绍使用了“碧萝芷”及“碧萝芷®”字样;

产品信息中“名称”及“成分”均使用“碧萝芷”字样;

与客户聊天记录将产品表述为“碧萝芷”。

倍和公司购买涉案产品共花费501.86元(产品单价460元、进口税41.86元)。

审理中,被告风尚茶品店提供了百度、有道将“PYCNOGENOL”翻译为“碧萝芷”及“碧萝芷”为产品原料、行业类目的相关网页打印件,认为其使用具有正当性。

对此,倍和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大辞典》相关页及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英汉大辞典》查找不到英文词汇“PYCNOGENOL”,《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中均未记载“碧萝芷”。

而且,经倍和公司当庭操作演示,谷歌和金山词霸均将“PYCNOGENOL”翻译为“碧容健”。

综上,倍和公司认为“碧萝芷”并非原料名称,“PYCNOGENOL”与“碧萝芷”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百度、有道将“PYCNOGENOL”翻译为“碧萝芷”不具有权威性。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风尚茶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高金福,注册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食品、水果、针织品、纺织品等的销售。

倍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律师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15000元、公证费发票4000元。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风尚茶品店已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倍和公司系第1203045号“碧萝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风尚茶品店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页面上多次使用“碧萝芷”标识,该标识位置显著、字体突出,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涉案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风尚茶品店不适当地利用了积累在涉案商标之上的商业信誉,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误认为风尚茶品店所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倍和公司,或与倍和公司的商品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风尚茶品店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风尚茶品店提出的其主观上不知道自己行为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其一,认定“碧萝芷”是否属于产品原料或行业类目须以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在风尚茶品店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上述抗辩不予采信;

其二,市场主体在将英文商标翻译为中文进行商标性使用时,理应对他人已经注册的中文商标进行合理避让,避免落入他人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引起消费者混淆。

而且,“PYCNOGENOL”为英文臆造词汇,“碧萝芷”并非“PYCNOGENOL”唯一固定中文翻译,将“PYCNOGENOL”翻译为“碧萝芷”本身亦欠缺权威性。

风尚茶品店将“PYCNOGENOL”翻译为“碧萝芷”在淘宝网店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已落入倍和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作为涉案网店运营主体,风尚茶品店对其网店图文宣传内容未尽到注意审核义务,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院对风尚茶品店提出的不知道自己行为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采纳。

对风尚茶品店提出的涉案商品存在合法来源的抗辩,由于倍和公司并未主张涉案商品构成侵权,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理涉。

风尚茶品店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审理中,因风尚茶品店已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倍和公司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倍和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未能证明风尚茶品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商标知名度、风尚茶品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主观过错的程度、侵权后果及倍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

关于倍和公司要求风尚茶品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系针对侵权行为致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的情形,现倍和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风尚茶品店的行为造成了其名誉或商誉受到实质性影响,故倍和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要塞风尚茶品店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4元;

由江阴市要塞风尚茶品店负担81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徐芝若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吕云瑞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卞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其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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