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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高敏博、高敏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2民初11113号
案件名称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高敏博、高敏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高敏博;高敏桓;高富;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碎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1113号 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马路角。

法定代表人:陈建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敏博,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高敏桓,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高富,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98PA04K。

法定代表人:高敏桓。

被告:林碎道,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茂顺、聂运锋,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敏博、高敏桓、高富、浙江美格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碎道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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