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0民初5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
被告:罗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卫东审判员 余淑媛审判员 刘 晨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卫东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