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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罗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0民初57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罗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罗小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0民初5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

被告:罗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卫东审判员  余淑媛审判员  刘 晨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卫东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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