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2889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健康一百医药有限公司晋江永和康盛堂分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锦石街243号。
负责人:陶家强。
被告:福建省健康一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镇区工业区11号一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蔡雅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健康一百医药有限公司晋江永和康盛堂分店、福建省健康一百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2020年5月11日,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