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134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三乐洁橱柜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28号-2-7。
经营者:顾锡祥。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三乐洁橱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张晓红担任审判长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三乐洁橱柜商行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