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九宫格十八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萃华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均,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101号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97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注册地与火锅店均在成都市高新区,本案管辖地应是上诉人住所地,请求将案件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定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