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112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安区昌圣德副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广益商城副食品批发市场A325号。
经营者:王盘珍。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与被告崇安区昌圣德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五芳斋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芳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