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17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相国寺市场常氏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地址自由路西段25号院原邮电局生活楼营业房二号房。
经营者:冯亚丽。
被告:开封豪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南街。
法定代表人:常彦红。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鼓楼区相国寺市场常氏文化用品商行(经营者:冯亚丽)、被告开封豪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