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675号 原告:唐敏,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羽,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行千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站前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彬。
原告唐敏与被告黑龙江省龙行千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唐敏在尚未收到缴费通知书前,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唐敏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龙行千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敏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