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杰,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彬鹏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蓬东村。
负责人:王保友,厂长。
上诉人赵建杰与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彬鹏塑料厂(以下简称彬鹏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建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准确认定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涉案专利上下两层圆柱体呈叠加状态,上层螺帽直径较小,顶部有两个对称通孔,还设有开关旋转方向,螺帽侧面竖直方向设置有细密的加强筋,同时均布4条竖直突棱。
下层喷头体直径较大,侧面设置6条加强筋,底边也设置了一圈加强筋。
这些特征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特设计,应认定为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
(二)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大部分设计要点相同,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彬鹏塑料厂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不构成近似,彬鹏塑料厂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赵建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彬鹏塑料厂: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73002××××.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赔偿赵建杰经济损失10万元;
3.赔偿赵建杰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4.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建杰于2017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农药喷头体开关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7月28日获得授权公告,取得了专利号为ZL20173002××××.7,名称为“农药喷头体开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载明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
该专利证书简要说明显示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为形状;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2017年10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专利现仍有效。
2018年12月20日,赵建杰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运行360安全浏览器并进行清洁性检查之后进行如下操作:登录“www.taobao.com”淘宝网站,在页面搜索栏选择“店铺”后,搜索“彬鹏厂家直销店”,浏览该店铺经营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将页面截屏打印。
2018年12月26日,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浙余证民字第2321号公证书。
2019年4月18日,赵建杰委托代理人朱某在公证人员某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由公证人员进行清洁操作后,进行下列操作:登录“www.1688.com”阿里巴巴网站,在页面搜索栏选择“供应商”后,搜索“台州市路桥彬鹏塑料厂”,浏览该店铺经营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完成购买支付。
上述所有步骤的页面均截图保存并打印。
2019年4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商都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浙台商证字第1311号公证书。
同年4月19日,公证人员与朱某在指定地点收到快递包裹一件,公证人员见证了朱某领取包裹的过程。
之后,朱某在公证人员某下在公证处办公室对收到的包裹开箱验货,将包裹内物品拆封后拍照,并由公证人员重新封存。
同年4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商都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浙台商证字第1312号公证书。
2019年5月14日,赵建杰的委托代理人朱某登录淘宝网站“www.taobao.com”,搜索“彬鹏厂家直销店”,浏览该店铺经营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将相关的截屏内容和取证过程录像文件进行可信时间戳取证固化保全,获得可信时间戳认证。
该院另查明,赵建杰以不同的专利分别对彬鹏塑料厂提起了多个专利权侵权诉讼,合计为维权支出公证费504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1402元。
该院再查明,彬鹏塑料厂成立于2013年9月29日,系普通合伙企业,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喷雾器及配件的制造、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赵建杰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73002××××.7,名称为“农药喷头体开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结合赵建杰的诉称和彬鹏塑料厂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若侵权成立,彬鹏塑料厂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一审庭审中,赵建杰明确其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设计要点为:喷头体为圆柱形,高度为宽度的1/2,喷头体的外壁上均匀分布六个凸起的棱,喷头体上方为螺帽,螺帽也是圆柱体,螺帽的外表面密布着很多凸起的棱线,同时在外表面有四个凸出的棱,在螺帽的顶部相对称的有两个长方形的小孔,螺帽顶面中部有圆形凹陷。
经比对,赵建杰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喷头体外表面凸起的棱不同,被诉侵权设计是4个,涉案专利有6个;
2.螺帽外表面凸起的棱不同,被诉侵权设计是2个,涉案专利是4个。
但前述棱的数量区别,一般消费者并不容易观察到,两者构成近似。
彬鹏塑料厂认为,除了赵建杰所述的区别点外,被诉侵权设计在螺帽外表面的2个凸起设计并非是棱,而是类似于两个大耳朵,其宽度明显比涉案专利的棱要大的多,且这种设计是为了便于用户开关方便,也是类似开关产品的惯常设计,故被诉侵权设计不构成侵权。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同种产品,可以用于比对。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
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授权外观设计相比,在螺帽部分的设计特征存在较大差异,不仅凸起的棱的数量不同,且被诉侵权设计的棱更加宽大,带有一定的弧度,该区别点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会被一般消费者所忽略,足以使其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鉴于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赵建杰要求彬鹏塑料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2019年12月6日判决:驳回赵建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赵建杰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根据赵建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彬鹏塑料厂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若侵权成立,彬鹏塑料厂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专利产品为农药喷头体开关,被诉侵权产品农用打药机喷头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涉案专利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两者均为上下层叠的圆柱体,上层螺帽的直径明显小于下层喷头体直径,每层圆柱体侧面竖直方向均设有均匀分布的凸棱,螺帽顶部设有两个对称通孔和开关旋转方向指示线。
两者区别点在于,上下两个圆柱体侧面设置的凸棱数量不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被诉侵权设计螺帽侧面的凸棱为2条,且更加宽大,带有一定的弧度,由于该区别点较为容易被普通消费者注意到,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叠加其他区别设计特征,使得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不构成近似,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鉴于彬鹏塑料厂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赵建杰要求彬鹏塑料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赵建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赵建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