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4469号 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神户市中央区港岛中町七丁目1番1。
法定代表人:广田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匡达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0997579F),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工业区。
投资人:李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与被告瑞安市匡达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在规定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