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民初58号原告: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顺立,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冰,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顺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
2020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聊城市XXx熟食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顺立,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17日,注销日期为2020年3月3日,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XXx便民市场院内。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李顺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济南鲁味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