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058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公司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零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龙峰庄三巷五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1。
法定代表人:詹焕钰。
被告:詹焕钰,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零界贸易有限公司、詹焕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