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105号之一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K。
法定代表人:徐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玲,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中来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H。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来富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来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1.5元,由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