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民初14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力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苑永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琴,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2020年5月9日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2020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力高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