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154号 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浩,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丹,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李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唐光华以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