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52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冠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丰顺通通讯器材配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永鸿路57号。
经营者:张宗佑。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丰顺通通讯器材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庭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自愿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