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2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森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同心社区一区12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仔圣。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森廷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以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