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环翠区新玛利特食品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威胜大厦底商(韩国超市)。
主要负责人:张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新玛利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