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民辖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银晶智能全屋电器厂。
住址: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西7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F2HEB0R。
经营者:薛花囡,女,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上诉人海盐银晶智能全屋电器厂(以下简称银晶厂)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402民初2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银晶厂上诉称: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指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区内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银晶厂1128213号注册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不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请求本案由海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后认为,关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认定,原审裁定已有详细的阐述,驰名商标的认定纠纷不属于一般知识产权纠纷,但本案案由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一般知识产权纠纷,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