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263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旭,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溪区皖兴水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新生路88-2。
经营者:钟准,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梁溪区皖兴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与被告梁溪区皖兴水果店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