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良,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永鹏,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址同上;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德印,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现住南阳市卧龙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明宗,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二部刑诉〔20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良、兰永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被告人孔德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子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良、兰永鹏、孔德印及被告人孔德印的指定辩护人张明宗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年底,被告人孔良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在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庄26号的家中开始生产腻子粉,2018年初被告人孔良、被告人兰永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开始使用印有“多乐士”、“三棵树”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将生产的腻子粉包装后向外销售,至2019年2月案发,假冒“多乐士”商标的腻子粉销售给孔德印的总金额为79484元,假冒“三棵树”商标的腻子粉的销售金额为6000元,上述两种腻子粉的销售总金额为85484元。
被告人孔德印在明知是假冒“多乐士”商标包装袋包装的腻子粉以79484元的金额从被告人孔良、被告人兰永鹏处共购入7121袋每袋加价1至3元后在其经营的王村多乐士店进行销售,至案发已全部出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良、兰永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德印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良、兰永鹏、孔德印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孔良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兰永鹏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孔德印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兰永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德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德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孔德印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孔良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在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庄26号的家中开始生产腻子粉,2018年初被告人孔良、被告人兰永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开始使用印有“多乐士”、“三棵树”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将生产的腻子粉包装后向外销售,至2019年2月案发,假冒“多乐士”商标的腻子粉销售给孔德印的总金额为79484元,假冒“三棵树”商标的腻子粉的销售金额为6000元,上述两种腻子粉的销售总金额为85484元。
被告人孔德印在明知是假冒“多乐士”商标包装袋包装的腻子粉以79484元的金额从被告人孔良、被告人兰永鹏处共购入7121袋每袋加价1至3元后在其经营的王村多乐士店进行销售,至案发已全部出售。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孔良、兰永鹏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5484元;
被告人孔德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660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孔良、兰永鹏、孔德印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孔良、兰永鹏、孔德印均无前科。
(3)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2月28日14时许,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村民孔某、孔良、兰永鹏在自己家中非法生产假冒“银瑾”、“三棵树”、“立邦”、“多乐士”等品牌的内外墙漆、腻子粉、白乳胶等建筑材料,涉案价值十余万元。
后民警将孔良、兰永鹏口头传唤至谢庄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被告人孔良、兰永鹏生产的多乐士腻子粉大部分销往王村乡的多乐士专卖店,该店孔德印有重大作案嫌疑。
公安机关在孔德印家中将其抓获。
(4)扣押清单二份:(一)立邦内墙腻子粉63袋(17.5kg)、多乐士外墙腻子粉74袋(17.5kg)、三棵树漆专用腻子粉20袋(15kg/袋)富友王中王钢化涂料69袋(13kg/袋)、富友王中王涂料空包袋42个、三棵树漆专用腻子粉空袋1221个、多乐士外墙腻子粉空包装袋1847个、立邦内墙腻子粉空包装1258个、富友王中王钢化涂料空袋182个。
(二)销货账本六本,2017年至今兰永鹏涂料厂对外销售腻子粉账目明细(5)从兰永鹏家搜出并扣押并经兰永鹏指认的销售清单汇总表一份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21日,十二里河三棵树专卖店1250袋,总价合计:11400元。
其中单价12元的总价为5400元;
单价7.5元的总价为6000元。
(备注:三棵树包装每袋30斤装、配比不同、单价不同)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4,王村多乐士专卖店、潦河范志永多乐士及陆营多乐士7421袋,总价合计83084元。
其中王村多乐士专卖店总价为79484元。
(备注:每袋35斤均使用多乐士包装、配比不同)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刘振东立邦、潦河坡进水泥的店立邦、印长生立邦、杨冻立邦、高宝阳立邦406袋总价合计6718元。
综上,总合计:101202元。
证实:兰永鹏签字指认销货对象包括刘某三棵树包装800袋共计六千元、王村多乐士店及销货数量7121袋,共计金额79848元。
(6)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我公司确认孔良、兰永鹏等人与我公司(阿克苏诺贝尔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其生产、销售的腻子粉等产品与我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上述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制售的含有“多乐士、DULUX”字样的产品,攀附他人商誉,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已经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权,请求严厉查处。
证实孔良、兰永鹏等人制售的含有“多乐士、DULUX”字样的产品与品牌所有权公司无任何关联,侵犯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
(7)被告人兰永鹏签字及被告人孔德印签字的记账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人兰永鹏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向王村多乐士店销售油漆和腻子粉的数量和价格。
(8)销货清单证实内墙粉1袋单价10元、石膏粉1袋单价10元。
(9)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三棵树公司的投诉书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投诉书:今日,我公司发现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的经营者孔良制造和销售多乐士、Duulux腻子粉涂料产品,该产品擅自使用与多乐士、Duulux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棵树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孔良未经投诉人许可,在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生产、销售假冒“三棵树”系列产品。
证明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的经营者孔良等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多乐士、三棵树注册商标。
(10)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定“三棵树SANKESH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经审查研究认定:莆田市三江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类涂料、油漆商品上的“三棵树SANKESH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明:“三棵树”“多乐士”为注册商标,孔良等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多乐士、三棵树注册商标。
(11)照片(一)孔良、兰永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现场、包装袋(多乐士、三棵树、立邦包装袋由孔良指认)(二)**照、高保洋指认孔良、兰永鹏卖给本人立邦包装的腻子粉、高保洋、尹长生指认孔良卖给本人立邦包装袋的腻子粉(三)孔德印指认孔良、孔某卖给孔德印的小袋多乐士牌包装的腻子粉。
(四)刘某指认孔良卖给刘某的三棵树牌包装的内墙腻子粉。
(五)三棵树牌商标及包装的腻子粉与孔良、兰永鹏使用的三棵树腻子粉包装袋对比照片(六)“立邦”商标及包装的腻子与孔良、兰永鹏使用的“立邦”腻子粉包装袋对比照片(七)“多乐士”、“立邦”、“三棵树”厂家价生产的腻子粉实物图片;
孔良、兰永鹏使用的多乐士”、“立邦”、“三棵树”腻子粉实物图片。
(八)“多乐士”厂家提供的多乐士品牌腻子粉包装设计图(九)孔德印经营的南阳市王村乡多乐士涂料店牌子照片(十)南阳市卧龙区多乐士油漆涂料店的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注册日期:2016.7.26经营范围:油漆涂料。
(十一)谢庄分局的情况说明一份我局侦办的该案,侦查人员对孔德印、王某进行询问,孔德印、王某二人均称孔良、兰永鹏等人向其销售的用“多乐士”包装袋包装的腻子粉已经销售完毕,但销售给谁了孔德印、王某想不起来了。
(12)被告人孔德印的销售记账本腻子粉:外墙腻子单价:17元外墙腻子单价:10元证明被告人孔良、兰永鹏生产的腻子粉使用“多乐士”“三棵树”商标包装,孔德印指认孔良向其出售的多乐士牌包装的腻子粉、孔德印经营的“多乐士”经营门店及销售假冒“多乐士”商标包装的腻子粉。
(13)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陆营大队证明证明自2019年12月7日至8日,经民警排查未查获被告人兰永鹏提到的瓷砖厂。
2、视听资料2019年12月31执法记录仪监控及电话录音证实王某、孔德印的监控或者电话回答孔德印从孔良处进购的“多乐士”商标包装的腻子粉已全部销售。
3、鉴定意见(1)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鉴定书我公司对贵局查获的下列产品:立邦超白墙腻子粉包装20KG产地:无经我公司通过对上述产品外观、标识、物理性能的光谱结构等进行同一性鉴定,所列产品外观、标识、或同批次留样不一致,因此认定为非我公司产品,属假冒产品。
(2)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证明在经营者孔良处查处涉嫌假冒/侵权的物品,涉案商品明细如下:1.多乐士外墙柔性抗裂腻子17.5kg,72袋;
2.多乐士外墙柔性抗裂腻子1874空包装袋经鉴定,上述产品在标签、外观属性、物理属性方面与我公司产品存在差异,证实非我司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产品,为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上海)有限公司(印章)2019年3月6日(3)(3)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在孔良、兰永鹏、孔某处查获含有“S▲SHU”腻子粉系列产品。
经我公司对比如下:1.三棵树腻粉,20KG,袋,市场指导价:35元附;
现场侵权产品和三棵树正品照片鉴定结果如下:以上产品和包装非我公司生产,系侵犯我司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4)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2019年02月28日在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处查扣标注“三棵树”标志的腻子粉及包装产品。
经我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及包装非我公司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系侵犯我司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产品。
4、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和孔德印是夫妻关系,我家在王村经营的多乐士油漆涂料店平时是我媳妇孔德印负责,偶尔我也是管理,我们销售的多乐士腻子粉是从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的孔某处进的货,我知道从孔某处购买的货是假的。
因为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话,价钱高。
农村不好卖,孔某给我们供的货,虽说不是正品,但是他们质量可以,有多乐士的外包装,另外价格便宜,利润空间大,所以我们为了图便宜好卖就让孔某给我供货了。
孔某给我们供货大约有两年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刚开始是孔某给我们供货,送了没几次,就换成他儿子孔良和儿媳妇兰永鹏给我们送货。
孔某给我们规格一般都是35公斤一袋,进货价格外墙一般都是十四块钱一袋,内墙一袋是九块钱,卖价外墙一袋卖十六元钱,内墙一般都是十块钱,一般都是赚一块到三块钱。
从孔某处购假冒的多乐士腻子粉买大概有七八千袋,大约有个捌万元钱左右。
结账一般都是他们来送货的时候结账,大多数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算的。
假冒的多乐士腻子粉大部分都卖给周边的村民、包活的,我自己装修偶尔也用,但是很少。
这些假冒的多乐士腻子粉都卖给谁了我不太清楚,大部分都是我媳妇在打理,具体得问她。
(2)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给孔良的腻子粉厂提供钙粉,只是一个送货的,别的没有什么关系。
我是经常拉货送货的,2018年夏天有一次在王村乡的罗冢拉钙粉时,刚好孔良也在拉钙粉,我俩在一块闲聊中间得知孔良是自己生产腻子粉,我就给他留了一个联系方式,说有需要钙粉的话给我联系,就这样认识的。
我大约是2018年10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开始给孔良送钙粉的。
从2018年10月份到现在,我给孔良送过有4车左右,具体几车我也记不清了。
我的货车一车多的话一车拉个十二三吨,少的话也拉有八九吨,平均下来就是十一吨左右。
给孔良1送的腻子粉143块钱一吨。
平时给孔良送钙粉都是孔良需要钙粉的话给我打电话,我就开着我的车上南召县石门乡去给他拉。
钙粉厂家都是我自己联系的。
孔良的腻子粉厂就没有名字。
是否有手续,这个我不太清楚,今天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这一车腻子粉,就是给孔良送的,就给孔良这一家,别的没有送过。
(3)证人刘某的证言我知道因为我销售假冒的三棵树腻子粉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
2016年我在南阳市十二里河附近开了一间油漆涂料的门面,在2017年三棵树厂家的业务员找到我店里说,免费做一个三棵树的招牌,让我卖他们的牌子的油漆涂料,但是我得从三棵树总经销商那边进货,我想想也怪合适,我就同意了,从此以后我就一直卖的三棵树产品,从南阳市三棵树总经销那边进货。
我从三棵树总经销那边进的有油漆、涂料、腻子粉,因为三棵树的东西价格有点高不好卖,我就也卖有别的品牌的产品。
2018年过了年大约2月份,有一个陌生男子到我店里推销他的腻子粉,他介绍说自己叫孔良,家是安皋镇的,自己在安皋开了一家涂料厂,说自己的产品怎么怎么好,问我有需要没有,我说可有需要。
我就问他质量怎么样,他说质量保证,细白不脱粉,由于当时我店里刚好没有外墙腻子粉,我就让他先给我送几十袋外墙腻子粉我试试,他说可以,后来他就走了。
过了没多长时间,他就给我送了一车货,但是我没有给他结账,我说试试效果再给钱,孔良也同意了,我们从孔良处购进的第一车货卖的差不多的时候,买家都反映效果不错,质量可以,后我们就开始陆陆续续联系孔良让他给我送货。
在孔良给我送货的一年时间内有外墙腻子粉,也有内墙腻子粉,外墙的腻子粉是白袋(没有品牌),内墙的腻子粉是三棵树的包装袋,但是和我们从三棵树经销商那边进的包装不一样。
因为三棵树厂家就没有外墙腻子粉,只有内墙腻子粉,所以从孔良那边购进的外墙腻子粉不用三棵树包装。
我所开的三棵树漆店是厂家正规授权的。
按照人家三棵树厂家授权的要求,我所销售的三棵树产品必须得从三棵树总经销处进货。
因为孔良给我送的腻子粉价格便宜,而且质量也不错,另外内墙腻子粉还有三棵树的包装(尽管和三棵树厂家的不一样),是品牌货好销售。
从孔良开始给我送货到现在一共有1000多袋,内墙腻子粉(带三棵树包装的)有七八百袋,外墙腻子粉有五六百袋(白袋)。
我从孔良处进的假冒三棵树腻子粉,内墙腻子粉一袋32斤,进货价七八块钱,卖10块钱一袋;
外墙腻子粉是不带包装的白袋,一袋40斤,进货价12块钱,卖十七八块钱一袋。
从孔良处进的假冒三棵树腻子粉都零卖了,都是散客,我也都不认识。
平时销售假冒的三棵树腻子粉都是孔良他们送货上门的,有时候是孔良自己来送,有时候是孔良和他媳妇兰永鹏一块来送。
孔良给我们送货没有运费的,他给我价格应该都包括运费了。
我没有到孔良所说的腻子粉厂实地考察过。
我不知道孔良所说的涂料厂有没有相关的手续。
孔良向我送的腻子粉分大袋包装和小袋包装,大袋腻子的包装袋为白色编织袋(面粉袋),袋子上印有“面粉”字样,每袋腻子重约40kg,腻子粉为白色粉末状小袋子包装的腻子粉有两种,第一种为外墙腻子粉,包装为白色编织袋,没有印商标,袋长约60cm,宽约40cm,每袋重约15kg,每袋12元,腻子粉呈白色粉末状,第一种为内墙腻子粉,包装为白色编织袋,袋子一面印有“三棵树”牌商标,袋长约60cm,宽约40cm,每袋重约15kg,每袋7.5元,腻子粉呈白色粉末状。
公安机关搜集到的账本显示,孔良、兰永鹏卖给我的印有“三棵树”牌商标包装的腻子粉共800袋,共计6000元,我对此没有异议。
门外没有记过账,时间长了也记不清数目,以账本记得为准。
(4)证人孔某的证言我2014年开始在家开办涂料厂,主要生产内外墙漆和腻子粉等建筑材料,是家庭作坊型生产,没有办理过证照,生产的产品也没有注册过商标。
2014年至2015年初,我的涂料厂生产有上海伟派内外墙漆,还有自产的腻子粉、白乳胶(没牌子),伟派牌漆是通过郑州兆达化工公司,由上海伟派公司给我授权书,让我代工生产的,兆达公司给我提供外“伟派”包装,我从兆达公司进原材料,后在我厂里自行生产自行销售,授权期限一年,内外墙漆我总共生产约500桶(每桶25公斤),我对外销售外墙漆每桶120元,内墙漆每桶60元,现在空桶还有二三百个,在我家扔着。
伟派漆授权期限到后,我就不再生产墙漆了,2015年、2016年这两年主要生产腻子粉和白乳胶,都是白袋装的没有用其他厂家的牌子。
2017年夏天,大概是阳历六七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个叫孙松堂的人找到我,说他在南阳大寨黄庄开有一个小化工厂,生产真石漆和乳胶漆,他在全国各地都承包有工程,油漆使用量大但他调配勾兑技术不精,想让我和他合作,他给我提供上海银瑾牌内外墙漆和白乳胶的外包装,让我在自家作坊生产,交换条件是让我给他提供技术帮助,我同意了接着我们开始合作。
2017年至今我从孙松堂那里进了“银瑾牌”内外墙漆铁桶各500个,总共一千个,每个铁桶12元,还通过孙松堂进了16公斤装的“银瑾牌”塑料白乳胶桶200个,每个12元,后来孙松堂领着我从湖北荆门五里堡一个塑料制品厂,进了7.5公斤装、和4公斤装的“银瑾牌”塑料白乳胶桶各500个,7.5公斤桶6元一个,4公斤桶5元一个,包装进回来后我就在家自行调配生产、销售,作为回报我经常去孙松堂的油漆厂做技术指导。
2017年夏天至今,外墙漆我总共卖了约240桶,每桶标称售价150元,实际销售价120元左右,内墙漆总共卖了约500桶,每桶标称售价100元,实际销售价八九十元,白乳胶16公斤装的卖了大约200桶,每桶售价45元,白乳胶7.5公斤装的卖了大约100桶,每桶售价24元,白乳胶4公斤装的卖了大约200桶,每桶售价12元。
总销售额合计有八九万元人民币。
2017年夏天至今,生产的“银瑾牌”内、外墙漆及白乳胶都销售到都是附近乡镇盖房子、搞装修的工人,我的涂料厂在路边,他们来买东西都是现金交易,我也没有记账,好些买家我都不认识,我只认识安皋小屯村的刘春科。
我涂料厂没有技术人员,我对化学比较感兴趣,墙漆和白乳胶的生产工艺都是自己摸索实验的。
内外墙漆我是用超细钙粉、高岭土、滑石粉、钛白粉、增稠剂、防腐剂、增白剂、成膜助剂、乙二醇、分散剂、乳液等化学原料按一定比例勾兑调配制成的,白乳胶是聚乙烯醇、乳液、食用淀粉、防腐剂、消泡剂、增白剂等化学原料按一定比例勾兑调配制成的。
我是作坊生产,所有产品都是我按经验调配的,也没有一定的标准,更不要提检验了。
我买有两台搅拌罐,一台分散机,用于生产内、外墙漆及白乳胶。
我没有生产油漆等化工产品的生产许可和资质。
我冒用上海“银瑾牌”商标是因为有外包装和商标后好销售。
在我的涂料厂,还发现有大量“三棵树”、“立邦”、“多乐士”、“王中王”等内外墙腻子粉的包装袋和成品,这些东西是我儿子孔梁和儿媳兰永鹏生产和经营的,孔梁和兰永鹏是从2017年夏天开始生产内外墙腻子粉,从外边进原料和各种品牌包装袋,用搅拌机将原料搅拌分装后,假冒知名产品对外销售,我们虽然在一个院子里生产,但是分开经营的,他们的生意我不参与,也不过问,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我和孔梁、兰永鹏,冒用知名品牌生产销售墙漆和腻子粉等产品是违法的,我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就是想冒用知名品牌,让自己生产的产品多卖点钱,我认识到错误了,以后再也不这样干了。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孔良的供述与辩解因为我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说明情况,2009年我在北京一个涂料厂打工,干的就是配料的活,我多多少少从那学到点加工腻子粉的技术,但是我学不到核心的技术,当时我在北京的这个涂料厂干有三四个月,后来就不干回老家了。
回到家也没有合适的工作,我就干点零碎的活,一直到2015年我也没有找到正儿八经的工作,依托着我在北京涂料厂打工学到的一些技术,我就开始在自己家里试验着研究腻子粉。
我就上南阳市北建材市场购进了几十袋立邦牌的腻子粉,到蒲山镇购买了制作腻子粉的钙粉、灰钙粉、白水泥、膨润土等原材料,到家以后我就开始用买来的立邦牌子的腻子粉刷墙看什么效果,对比着立邦腻子粉的效果,我就开始试验,遇到问题了我就在网上查查学习一下,就这样来来回回试验,到2016年我开始在安皋镇的户家承包刷墙(包工包料)的活,用我自己生产的腻子粉在户家刷墙试验效果,效果不好的话我回去再琢磨着改进配方,一直到2017年年底我试验的差不多了,我生产的腻子粉和市面上卖的品牌(立邦、多乐士、三棵树)腻子粉也差不多,刷出墙的效果也很近似。
在我承包刷墙活的期间,遇到有些讲究的户家或者公家单位,人家刷墙都要求品牌的腻子粉,我看着还是品牌的东西好卖。
过了春节我看用我自己生产的腻子粉给人家户家刷墙在经历一个夏天一个冬天没问题的话基本上就不会有啥问题(这是我在北京涂料厂打工时听师傅是这样子说的),2018年过了春节我就开始考虑在市场上购买一些品牌的包装袋子,把我生产的腻子粉装到品牌袋子里,冒充人家品牌腻子粉向外销售一直到现在。
我主要都冒充立邦、多乐士、三棵树牌子的腻子粉对外销售,大约是2018年2、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因为这三个品牌的名气大,用户也都比较认可,也好卖,挣钱也容易。
除了生产腻子粉还生产有涂料(刷树用的),乳胶漆、白乳胶。
但是我主要是配比腻子粉和涂料,我父亲孔卫强主要配比乳胶漆和白乳胶。
冒用立邦、多乐士、三棵树牌子的包装袋都是从南阳市中州路涵洞桥东100多米向南有个小道里面一个门面,但是没有名字。
这些品牌的包装袋都是我骑电动车、电三轮或者趁别人的货车拉的。
一共从南阳市这个店里购买多少包装袋,时间长了,具体数目我也记不清了,以公安机关查证的为准。
我生产的“立邦”、“多乐士”、“三棵树”牌子的腻子粉和涂料一共卖有一万多袋,具体数字记不清,以账本上记的为准。
“立邦”和“多乐士”的有外墙和内墙腻子粉两种,价格也都一样,但是“三棵树”的只有内墙腻子粉。
“立邦”和“多乐士”内墙腻子粉有三个规格,分别是30斤、32斤、35斤,价格分别是8元每袋、8.5元每袋、9元每袋;
外墙腻子粉也是三个规格,分别是30斤、32斤、35斤,价格分别是12元每袋、12.5元每袋、14元每袋。
“三棵树”就一种规格32斤的,价格是8元每袋。
价格基本就是这样,有时候考虑到量的多少以及人情等方面因素,价格上下多少会有点浮动。
“多乐士”主要销往王村乡的多乐士专卖店、潦河乡的范志永等;
“立邦”主要销往南召三岔口的高宝阳、四棵树乡大石头的尹长生、潦河坡街上姓王的一个包活的、邓县穰东镇等;
“三棵树”主要销往十二里河三棵树专卖店等,还有一些零零散散的散户。
这些要货的大部分的都是我自己开货车送的,南召三岔口的很大一部分是自己来拉的。
我生产的涂料是“富友”牌子的。
我生产的这种涂料是刷树用的,每到冬天上级下来检查会用点,平时很少用的,也很少卖。
生产的“富友”涂料都卖给王村李桥的一个人,具体我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卖给李桥这个人的“富友”涂料有一二百袋,市场价10块钱一袋卖给李桥这个人是8块钱一袋。
我父亲也是自己研究的乳胶漆、白乳胶,大约是在2018年夏天有一次我和我父亲到南阳市中州路车站路交叉口向西的一个化工原料店进货时碰见一个姓孙的人,他说他是上海伟派乳胶漆的老板,他说如果我们做的好的话可以给我们提供包装桶,利用人家的商标卖我们的产品,我们就当真了,回家就多次试验。
中间这个姓孙的老板到我家有十几次,考察我父亲研究的这个乳胶漆,说我父亲研究的这个乳胶漆质量不错,就给我们提供了他们品牌的包装,让我们生产。
我们生产了有几十桶,等了三四个月,这个孙老板才过来,看了看产品说太稠了,没有卖相,说让我们继续改进。
就这样合同也没有签成,生产的几十桶乳胶漆也在家存放着。
我父亲研究的乳胶漆没有对外销售过。
在我家生产的这些腻子粉、涂料、乳胶漆等,我主要负责生产腻子粉,还有涂料,我媳妇兰永鹏给我打下手,偶尔我父亲孔卫强也帮忙;
我父亲主要是负责生产乳胶漆的,我给我父亲打下手,偶尔我媳妇兰永鹏也帮忙,都是我媳妇兰永鹏在记账,钱也是我媳妇兰永鹏管的。
从我开始冒用这些品牌开始销售自己的产品开始到现在一共卖有个八九万块钱吧,具体我也记不太清楚,因为账上的事都是我媳妇兰永鹏在管着,她应该清楚,我没有相关的手续证件等,因为“立邦”、“多乐士”、“三棵树”都是市面上热销的品牌,我为了赚钱,就冒用人家的品牌。
今天公安机关在我家查获的有“立邦”成品腻子粉60袋、“多乐士”成品腻子粉73袋、“三棵树”成品腻子粉60袋、“富友”成品涂料72袋;
“富友”包装袋224个、“三棵树”腻子粉包装袋1221个、“多乐士”腻子粉包装袋1847个、“立邦”腻子粉包装袋1258个,我听清楚了。
(2)被告人兰永鹏的供述与辩解我家涂料厂把自己生产的腻子粉装在印有知名商标的包装袋里销售,被警察发现了。
我家涂料厂是2017年2月开办的,有什么许可证我也不清楚,也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我家的涂料厂建在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组王安路旁,主要生产涂料和腻子粉,生产腻子粉技术是孔良在郑州学的,学成回来后就指导厂里的腻子粉生产。
我们把石灰粉、白水泥、石头粉按照一定比例搅拌而成。
我家产出的腻子粉只有一种,但有多种包装,一种是散装的,大多装在面粉袋内销售给顾客,按斤出售,每斤大概四五毛钱,另一种是装入“立邦”、“三棵树”、“多乐士”、“富友王中王”知名商标包装袋,封装后冒充名牌销售,每袋销售价14元左右。
这些腻子粉都卖给了安皋镇周边的专卖店、工地及个人使用,具体销售多少腻子粉我也记不清了,销售情况都记录在账本上。
我家涂料厂还生产内外墙漆和白乳胶,这两种产品的生产制作和销售由我公公孔某负责,孔某通过自己摸索实验,按一定比例将化工原料配好通过搅拌机搅拌过滤后,把调配好的乳胶漆装入“银瑾牌”和“伟派牌”的空油漆桶中,封装完毕后然后卖给客户,每桶外墙漆按150元销售,内墙漆按100元销售,内外墙漆和白乳胶的外包装是孔某进的,我们各经营各的互不掺绞,孔某的具体生产销售情况我不清楚。
我家涂料厂的生产设备有两个搅拌机,一个分散机,这是孔某做墙漆和白乳胶用的,我们生产腻子粉是一台腻子粉专用搅拌机,还有各种调配容器。
我和孔良生产销售的腻子粉有“立邦”、“三棵树”两种外墙腻子粉,“多乐士”内墙腻子粉,还有“富友王中王”涂料。
我们把石灰粉、白水泥、石头粉混合在一起,再加入适当的胶粉,按照这个比例搅拌,最终生成腻子粉,我们把腻子粉装入“立邦”、“三棵树”、“多乐士”等品牌包装袋封装后对外销售。
包装在“钢化王中王”包装内的涂料中又另外加入了适量的水,用于粉刷树木。
我丈夫孔良是老板,负责全面工作,乳胶漆的生产由我公公孔某负责,腻子粉的生产由孔梁负责,我负责给他们打下手、记账、送货等工作。
所用的包装袋都有立邦、多乐士、三棵树、钢化王中王等品牌。
立邦和多乐士的袋子为17.5kg(35斤)装;
三棵树包装为15kg(30斤)装;
钢化王中王每袋为12.5kg(25斤)装。
每个袋子的进价为0.5-0.6元。
这些包装袋都是我们从南阳市北钢材市场进的,因为私自卖品牌包装袋是违法的,店家般不让我们到店里去,都是电话联系后我老公到南阳去拉的货。
立邦和多乐士包装的涂料有两种配比,第一种配比白水泥少,每袋价格八九元,第二种配比白水泥多,每袋价格十四五元,有时候客户要求装少一点,价钱还会有一两块钱的浮动。
三棵树包装每袋价格12元。
钢化王中王包装每袋10元。
我们进的立邦、多乐士、三棵树这三种包装袋不标准,只能往里边装35斤腻子粉,虽然“立邦”包装袋标称20公斤,也只能装35斤。
我知道假冒其他厂家的商标是违法的,但因为人们认为这是名牌产品,都喜欢用销量比较大,所以才用的名牌产品的包装。
我家的涂料厂啥手续也没有,当时也想办但办不下来。
我们生产的墙漆、白乳胶、腻子粉,都是自己从网上学习摸索实验生产的,没有生产标准,都是我们凭经验来做的。
产品出厂没有检验过。
民警在我家共搜查出包装好的立邦牌腻子粉63袋,多乐士牌腻子粉74袋,三棵树腻子粉20袋,“富王中王”涂料72袋;
另外还有没有使用的“三棵树”牌子的包装袋1221个、“多乐士”包装袋子1847个、“立邦”包装袋1258个,“富王中王”涂料包装袋224个,我没有异议。
自2017年至今我们涂料厂共生产销售了多少,我都记有账,今天你们在我住室的电脑桌里都找到了,我们卖的多了,具体数字我说不上来,一张本上记的为准,我现在对着账本一项一项给你们说,“多乐士”腻子粉卖的最多,往王村中学旁边一个装修门市,我总共往她店里送了7421袋,卖了82784元,潦河范志永有100袋,卖了1200元,陆营一个瓷砖店进有200袋,卖了2400元,因为重量和成分配比不一样,每袋价钱8元、9元、11元、14元不等;
三棵树牌腻子粉卖给十二里河一个门市有1250袋,卖了11400元,价格每袋7.5元、12元不等;
“立邦”腻子粉账上卖有6家,共计406袋,卖了6718元;
“富王中王”涂料是刚生产的新产品,前一段政府来买了40袋,每袋10元,共计400元,这个品牌我没有记账。
按账上算我们涂料厂,自2017年至今总共销售假冒立邦、多乐士、三棵树、钢化王中王等品牌的腻子粉和涂料,总销售额是101602元。
证明:兰永鹏供述2017年2月在家中开办涂料厂,生产的腻子粉只有一种,冒用“立邦”、“三棵树”、“多乐士”“富有王中王”知名商标包装袋销售,分工是孔良负责全面工作,兰永鹏打下手、记账、送货,总销售额101602元。
孔某制售内外墙漆和白乳胶装入“银瑾”牌、“伟派牌”桶中销售。
我们假冒注册商标销售的这些假腻子粉平时一般都是我和我老公孔良开我家的货车给经销商送货的,个别用量少的是他们自己过来拉的,我们主要给王村多乐士专卖店、十二里河三棵树专卖店送货,他们用量比较大。
王村多乐士专卖店、十二里河三棵树专卖店,这俩店知道我们生产的腻子粉是假冒名牌产品,是他们要求我们用“多乐士”、“三棵树”品牌包装袋,装我们涂料厂自己生产的腻子粉,这样和他们经营的品牌一致,好卖。
我有王村多乐士专卖店、十二里河三棵树专卖店等这些经销商的联系人及电话,在我手机上存着。
在王村街二炮营地北边,这家店在一栋五六层小楼的一楼,两间门面房,门上的招牌是多乐士油漆涂料店,招牌的背景是蓝色的条状铁架子,这个店是一对老两口经营的,两人都有五十多岁,女的姓孔,按辈分我喊她姑奶,但关系很远。
我孔姑奶的丈夫是搞装修的,大约是从2017年下半年,我们一起在镇平干活认识,在闲谈中他说家里在经营着一个多乐士涂料专卖店,腻子粉是南阳的一个厂家给他送的,他平时在外包活干,他老婆平时在家经营涂料店。
后我就到店里找到他老婆谈供应腻子粉的这个事情,在攀谈中知道她也姓孔,按照排辈我就称呼她姑奶,我给她说我自己家也开有涂料厂,也生产腻子粉,她说以前南阳就是送的多乐士包装袋包装的,我就说这个袋我也能弄来,并且我们还可以赊账,从这时候我几开始给她供应假冒多乐士腻子粉。
每次给她送货我都记有账,一般都是半年结一次账,结账都是给的现金。
十二里河三棵树专卖店老板,也是我在南阳干活认识的,我知道他姓王,在闲谈中他说他家是卖三棵树涂料的,我说我家是生产涂料的,他问我家是哪里的,我说我家是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的,他说他有空了到我家看看,我说可行,过了一段时间这个男的就到我家看了看,让我家给他送点先试试,我们就先给他送了五六十袋,他试了之后质量不错,还不脱粉,就让我们用市场上卖的三棵树品牌包装袋,装腻子粉给他店里供货,从此以后我们就开始给十二里河这个店开始供货。
给十二里河这个店开始供货是在2018年夏天开始的。
十二里河三棵树专卖店的位置在南阳师院西边一公里左右,在卧龙路路北,对面是一驾校,这个专卖店有一间门面,门头做了一个红色的大招牌招牌上写的白色字“三棵树漆”,西边是一笑的烟酒副食店,东边是一胡同。
十二里河专卖店老板是和我在一块干活的这个男的姓王,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平时都是这个男的媳妇在经营,这个女的有四十多岁,短头发,有一米六多,中等身材,这个女的电话是136××××9406。
刘振东是我的姐夫哥,是我婆家姐的老公,他家住在北京路武侯路交叉口附近,是一民房,他自己家里装修用,从我这拉了67袋立邦的外墙腻子粉。
账本上记录有向尹长生、高宝阳销售有“立邦”腻子粉,这两个人都是南召县三岔口的,每次上南阳干活,路过安皋都到我家拉点,尹长生从我这拉有2吨的立邦外墙腻子粉,高宝阳从我这拉有1吨外墙腻子粉,这两个人我知道是三岔口的,具体家住在哪里,电话我不知道。
账本上记录的“潦河范志永”和“陆营多乐士”,这两个用货量小,都是自己上门来拉的,也没有留电话,现在也没有联系了,他们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生产腻子粉用的立邦、多乐士、三棵树的包装袋都是从中州路涵洞桥附近住的一个姓高的那里购买的,姓高的有六十多岁,中等个头(1.7米左右),脸胖胖的,因为岁数大我们都称呼她高伯,开始进货时,我们还害怕被工商上查,姓高的说没事,南阳称好些涂料厂都是从他这里进“多乐士”、“三棵树”、“立邦”等市场的上俏销的品牌包装袋,装自己生产的腻子粉对外销售,从来也没有人查处,让我们放心。
后我们就开始从他那里进货。
我们从姓高的那里买有多少立邦、多乐士、三棵树的包装袋,单价多少,具体我也记不清了,一个袋子七毛钱,今年过完年我和孔良到南阳北建材市场转,在一个电线杆上见有个卖编织袋的广告,就打过去问价,每个六毛五左右比姓高的卖的便宜,我就联系从他那里进了一千个袋子,因为是违法的,他不让我们上家去,电话联系在靳岗路边交易,袋子还没用完就被你们查住了,这个卖袋子的人大概有三十多岁,他的电话我记在小纸片上,现在找不住了。
生产腻子粉这活是我们两个人一起干的,对我销售、记账由我负责,我丈夫孔良开车进货送货。
我仔细看了一下账目,有三次不是送往王村多乐士店的,实际卖给王村多乐士店为7121袋多乐士腻子粉,卖的总价值实际为79484元。
(3)被告人孔德印的供述与辩解大约2017年年底或者是2018年初,安皋镇杨庄村张庄的孔某到我店里找到我说他自己在家开一个涂料厂,也生产腻子粉,问我有需要不,我说当然有需要了。
后在闲谈中他知道我是姓孔,他说他也是姓孔。
他就开始和我套近乎,说咱们是一孔家的,你卖别人的也是卖,卖我的也是卖。
我想想也是,卖谁的都是卖,我就问他们什么价格,他说价格保证比外面的便宜的多,我说那我可以试试。
我说我们卖的都是多乐士的东西,腻子粉你就也给我送多乐士包装袋的,他说这没问题。
然后我俩就开始谈价格,他说外墙腻子粉一袋35斤(一袋给我14块钱,内墙腻子粉一袋35斤,给我8块钱左右一袋,他们管送货。
就这样子,他就开始给我供货了,送了没有几次,孔某岁数大将腻子粉的生意交给儿子孔良和儿媳兰永鹏经营,他儿子孔良老实话不多,媳妇兰永鹏活套些,算账、联系业务兰永鹏负责,孔良主要是开车给我送货,大概是2017年8月份,他们开始给我送腻子粉,有大袋有小袋,大袋是面粉袋装的,小袋是用多乐士品牌包装袋装的。
我的多乐士油漆涂料店有营业执照等手续,我们算是王村乡的多乐士代理点,销售有多乐士漆、晨阳水漆、多乐士腻子粉等。
多乐士漆是从南阳市多乐士总代理那边进的货,多乐士腻子粉是从安皋镇杨庄村张庄孔某处进的货。
因为总代理那边腻子粉因为是大厂生产的名牌产品,价格太贵了在农村不好卖。
安皋镇杨庄村孔某这边生产的腻子粉质量也不错,而且也可以弄到多乐士的包装,这样子好销售而且利润空间大。
因为我老公在外边包工程活,从孔某处进过来的多乐士腻子粉大部分都是卖给外人的,很少一部分是自己干工程用了。
从孔某处进的多乐士腻子粉除了自用外,都是周边村民装修自用的,也有一些是小包工头买去用的,基本没有大宗要货的,因为是自己的生意,平时我也没有记账,有些欠账的我写有底但也不全,好些都是挂面认识,只是知道住在哪个村,具体叫啥名字我也没有记。
从孔某开始给你供多乐士牌子的腻子粉开始到现在,具体数我也记不清了,约莫有个六七千袋,价值有个七八万元。
根据从兰永鹏处提取的账本,将2017年至今,统计出我从兰永鹏涂料厂进的小包装(使用“多乐士”包装袋)内外墙腻子粉共计7421袋,总价值八万三千零捌拾肆元(83084元),我没有异议,大致也是这个数量和金额。
从孔某处购进的多乐士腻子粉,外墙内墙都是一袋三十五斤,外墙的一袋14块钱,内墙的一袋八元、九元都有,区别只是成份比例不同。
外墙一袋卖十六七块钱,内墙一袋卖十块钱,般一袋利润就是一两块钱。
从孔某处购得的多乐士腻子粉,都是孔某他们送货上门的,孔某刚开始送过几车,后来都是他儿子孔良和儿媳妇兰永鹏送的。
我经营的多乐士油漆涂料店,营业执照是我老公王某的名字,但是实际经营者是我。
孔某、孔良向我送的有两种腻子粉,一种是白色大袋子(“五得利”牌面粉)包装,每袋能装35kg,卖给我的价钱是28元至36元不等,其余是黄色小包装袋(有“多乐士”商标)包装,每袋能装15kg,卖给我的价钱在7元至14元不等。
民警重新审查了账本及相关证据,统计出我从兰永鹏的涂料厂进的小包装(使用“多乐士”商标)内外墙腻子粉共计7121袋,总价值79484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孔良、兰永鹏、孔德印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良、被告人兰永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孔德印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良、被告人兰永鹏、被告人孔德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孔良、被告人兰永鹏、被告人孔德印案发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德印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孔德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同时,为惩处被告人孔良、被告人兰永鹏、被告人孔德印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腻子粉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犯罪数额、退赃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兰永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孔德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孔良、被告人兰永鹏已共同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五千四百八十四元,被告人孔德印已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六千六百零五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禁止被告人孔良、被告人兰永鹏、被告人孔德印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腻子粉类产品的销售经营活动(禁止令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部门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