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4626号原告: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盛泽镇如鱼得水软装馆,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世贸公寓1幢103室。
经营者:潘晓红。
原告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如鱼得水软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