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61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润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童贻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润银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