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372号 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6号(1-5号楼楼底一层)。
负责人:郑晓生。
被告:庆元县幸福家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道城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何士杰。
原告魏鹏与被告日照开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庆元县幸福家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