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95号 原告:夏顺贵,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胜福童车厂,经营场所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西庙村。
经营者:元振方。
被告:平乡县好航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伟。
夏顺贵与平乡县胜福童车厂、平乡县好航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夏顺贵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顺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顺贵撤回对被告平乡县胜福童车厂、平乡县好航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