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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顺贵与平乡县胜福童车厂、平乡县好航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795号
案件名称夏顺贵与平乡县胜福童车厂、平乡县好航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顺贵;平乡县胜福童车厂;平乡县好航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95号 原告:夏顺贵,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胜福童车厂,经营场所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西庙村。

经营者:元振方。

被告:平乡县好航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伟。

夏顺贵与平乡县胜福童车厂、平乡县好航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夏顺贵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顺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顺贵撤回对被告平乡县胜福童车厂、平乡县好航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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