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平乐镇心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禹王街142号。
经营者:熊建恩。
被告:邛崃市平乐镇飞越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洗马社区东街33-35号。
经营者:熊建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邛崃市平乐镇心诚通讯器材经营部、邛崃市平乐镇飞越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邛崃市平乐镇心诚通讯器材经营部、邛崃市平乐镇飞越通讯器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邛崃市平乐镇心诚通讯器材经营部、邛崃市平乐镇飞越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