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226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遥观高永副食品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遥观村大岸塘30-2。
经营者:孙永山,男,汉族,1964年2月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遥观高永副食品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