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30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授权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宝乐奇玩具商行(曾用名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兴隆路20号华洋大厦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TATW0K。
经营者:杨琼梅,女,汉族,1996年12月2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加静,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宝乐奇玩具商行(以下简称宝乐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6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视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3民初16249号判决第二项;
2.改判宝乐奇商行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一、二审诉讼费由宝乐奇商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宝乐奇商行累计销售侵权商品13549辆,总收入金额达128715.5元,一审法院判决宝乐奇商行赔偿金额5000元过低。
宝乐奇商行销量大、库存较多且声称自己为批发商,侵权性质严重。
二、宝乐奇商行销售的侵权商品是三无产品,以低价冲击罗伊视效公司销售市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商品恶劣品质阻碍罗伊视效公司品牌发展。
三、罗伊视效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理应予以支持。
宝乐奇商行辩称:一、被控侵权商品进货价4.5元,单价9.5元,宝乐奇商行仅销售200多个,一审庭审时已提供账户核实销量,利润不高,一审判赔金额已经超出预算。
二、宝乐奇商行一直为零售商,从未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库存量极少。
三、涉案商标在中国知名度不高,宝乐奇商行没有侵权故意。
四、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已包含了罗伊视效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
请求驳回罗伊视效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罗伊视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宝乐奇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罗伊视效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宝乐奇商行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的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罗伊视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由宝乐奇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伊视效公司系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变形警车珀利”于2013年12月被聘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参与了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合作伙伴共同发起的“马路天使”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公益项目。
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2014年6月已在全球81个国家播放,已在中国玩具市场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专柜,2014年8月起在中央电视台儿童频道CCTV-14开播。
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于2020年1月2日出具(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载明: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于2019年12月26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该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浏览相关网页并对网页页面进行截屏打印后附公证书。
该公证所附照片内容显示:进入“www.jd.com”,在页面搜索栏搜索“银辉玩具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并进入该店铺,该店铺内存在多个“银辉玩具变形警车珀利POLI儿童玩具”的销售链接,销售链接页面中有玩具汽车展示页面;
另登录“tv.cctv.com”网站,在该网站页面搜索栏输入“变形警车珀利”,显示的搜索结果为《变形警车珀利》的动画片介绍及2015-2016年期间播放的视频链接,其中展示的动画片图片上附有“”的标识。
罗伊视效公司主张在其销售的玩具汽车商品包装上使用了涉案的第11269861号“”商标,并提交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认证通过的视频为证,该视频内容显示在京东商城的店铺网站的“银辉玩具变形警车珀利POLI儿童玩具男孩女孩合金汽车动漫周边”的多个销售链接中,销售页面中所展示的玩具汽车商品外包装均标有案涉“”商标。
2019年11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7009号公证书载明: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玉玲于2019年10月20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11月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蔡玉玲使用该公证处电脑,浏览相关网页并在网页内进行操作,后将网页内容截屏打印附公证书;
2019年11月5日,该处工作人员代收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773××××0513的快递一件,在该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蔡玉玲对该快递包裹外观及快递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所得照片附公证书,后该处工作人员对该快递进行封存并将封存物交蔡玉玲收存;
2019年11月6日,蔡玉玲使用该处电脑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以账号250×××@qq.com和密码登录阿里巴巴网络平台,进行查看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和确认收货并打印相应的网页页面附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登录“https://detail.1688.com/offer/561199180276.html?
spm=b26110380.sw1688.mof001.777.4466fd86ID9UrJ”网页,该网页显示的网店名为宝乐奇玩具商行,在该页面通过账号250×××@qq.com和密码进行登录,点击查看该店铺的商家信息,显示商家名称为“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营业执照显示为宝乐奇商行的营业执照;
返回商品展示页面,该网店显示有“韩国热播动画片poli警车惯性碰撞变形机器人男孩模型玩具”商品销售链接,显示价格9.50元,随后选择“颜色:红色,数量:1”和“颜色:蓝色,数量:2”并点击“立即订购”,形成的订单编号为694670337962147383,随后提交订单通过支付宝支付完成购买;
2019年11月6日,以账号250×××@qq.com和密码登录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通过查看订单号为694670337962147383的订单信息,该订单的物流详情显示“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码773××××0513”,后蔡玉玲对该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的操作。
罗伊视效公司当庭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7009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物,经拆封,内有三盒玩具。
玩具盒外包装的正面、侧面、顶部均标有一倒三角形图形,图形的中上部为内蓝边界黄的圆形,蓝色圆形中间位置有横排的“POLI”英文,“O”的中心有一车的图形,“POLI”上方有“ROBOCAR”英文,玩具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合格证书等相关信息。
具体详见附图。
罗伊视效公司主张该玩具外包装上的标识与罗伊视效公司的11269861号“”商标相同。
宝乐奇商行当庭确认(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7009号公证书所载明的“宝乐奇玩具商行”网店系其所经营,该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物系其销售。
罗伊视效公司主张本案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700元、购物费38元,律师费尚未实际产生,交通费已实际产生但无具体金额,上述费用均无票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罗伊视效公司为韩国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处理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罗伊视效公司系第11269861号“”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目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罗伊视效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系玩具汽车,与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其使用方式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害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7009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及所附的封存实物,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宝乐奇商行在其经营的网店上所销售的商品。
宝乐奇商行销售侵犯罗伊视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罗伊视效公司要求宝乐奇商行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因罗伊视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宝乐奇商行实际存在的库存情况,故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罗伊视效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均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因罗伊视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宝乐奇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量等因素,酌情判定宝乐奇商行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罗伊视效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宝乐奇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宝乐奇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罗伊视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525元,由宝乐奇商行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宝乐奇商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持异议,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罗伊视效公司的上诉请求与宝乐奇商行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根据罗伊视效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宝乐奇商行庭审辩解、举证,罗伊视效公司所主张的13549辆不能证实系宝乐奇商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数量,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宝乐奇商行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获利大。
鉴于罗伊视效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实际受损数额或者宝乐奇商行侵权实际获利的数额,一审酌情判定宝乐奇商行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该判赔数额已经综合考虑了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以及被控侵权商品销售价格和销量等因素,处理并未失当。
罗伊视效公司主张维权合理支出费用,但其未向一审提交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妥。
综上,罗伊视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