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壹加壹超市,住所地夏邑县城关镇。
经营者:郭义昌,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阳县壹加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