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52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和源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兴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B17。
法定代表人:申晓慧,经理。
被告:丁秀迎,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秀迎、淄博和源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