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60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涛,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安徽。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2020年5月7日,原告中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