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129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冰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三区21栋2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启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冰容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