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1号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2栋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王灵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寿昌大道豆豆餐饮店,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寿昌大道洋澜村八组。
经营者:王佳明,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寿昌大道豆豆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