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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蒲波重庆市黔江区惠光土特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4民初2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蒲波重庆市黔江区惠光土特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惠光土特产超市;蒲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2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惠光土特产超市,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联合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20435329E。

法定代表人:冉建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榆翔,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波,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惠光土特产超市、蒲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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