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2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惠光土特产超市,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联合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20435329E。
法定代表人:冉建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榆翔,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波,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惠光土特产超市、蒲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