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25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建锋,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许建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潘丽 书记员傅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