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1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区博轩茶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上海路利苑新村3区7号楼103室经营者:高春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军,淮安市清江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因与被告清河区博轩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