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10号原告:宁波多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罗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贞,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林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11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浙江凯美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工业园区功能区。
经营者:何文友。
原告宁波多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林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凯美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转换器(SL-1053)”】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宁波多全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多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多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