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667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坤雄,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2************652。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黄坤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