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3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北园田义超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经营者:门晓霞,女,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系该超市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北园田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北园田义超市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北园田义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北园田义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北园田义超市负担,退还上诉人人民币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丽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