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05号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坛区金城旭英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建材市场8幢14号。
经营者:吴旭英,女,汉族,1967年4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军,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金城旭英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坛区金城旭英水暖器材经营部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