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63号原告:周萍,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泰展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
投资人:苏健强,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周萍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泰展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