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执1031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小封烟酒商行、封期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小封烟酒商行、封期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4知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解,被执行人封期友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了执行款9000元,被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于雅平表示对剩余款项自愿放弃,并申请法院结案。
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8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8942元。
本院认为,(2019)湘04知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知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